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家政服务员。
1.2职业定义
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具有相关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柑应的教学经验。
1.7.3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常见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及家庭用燃具的操作间、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1.8.
2.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
1.8.
2.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5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1.8.
2.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专以上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参加技能考核。技能考核分项目进行。
申报初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须考“家庭礼仪”、“操持家务”、“看护婴幼儿”、“照料老人”、“看护病人”、“护理孕妇与产妇”六个项目。六项满分合计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申报中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家庭礼仪”、“操持家务”、“护理老人”、“护理孕妇、产妇与新生儿”为必考项目。“保育婴幼儿”、“护理病人”为选考项目,考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选考其中的一项。五项满分合计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申报高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须考“社交礼仪”、“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家庭休闲与娱乐”四个项目。四项满分合计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每个标准考场每20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每5名考生配备1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考核:
初级不少于120分钟,中级不少于120分钟,高级不少于180分钟。
1.8.6鉴定场所及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考核场所须有常见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及家庭用燃具及相关的用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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