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中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中保留的,且在办学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效益等方面较为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为重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实习仪器设备购置、特色专业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促进省级示范特色学校、省级示范专业、省级示范实训基地等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不得偿还债务。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数、在校生规模、布局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实力等因素,将专项资金额度分配到各设区市、县(市、区),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到市、县(市、区)。
第六条 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将预算下达到学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市、县(区)按照经全省公开遴选公示确定的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及学校,本着“一次规划、分年实施、分年申报、分年支付”的原则,统筹制定分年实施计划,按年度组织实施,原则上当年预算资金当年完成支付。因项目建设进度原因造成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机制,将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单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中央、省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投入,项目学校要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保障重点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项目学校要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市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