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24】 【点击量:



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教职成〔2016〕7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阜阳保监分局,各高职院校,各省属中专学校: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业院校实习备案工作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做好所属职业学校的实习备案工作。省属中专学校的实习备案工作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市教育局备案。报备时间为每学期结束的前两周。备案内容为各职业院校本学期完成的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及实习协议的电子版(PDF格式)。

二、自2016年秋季学期始,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的规定,修订完善教学内容和实习计划,妥善处理好实习时间与教学时间的关系,确保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已在第五学期安排学生开展实习活动的中职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补修相关教学内容,完善实习工作安排。

三、各市、省直管教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文件要求,对照职业学校实习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学生实习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16年5月17日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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