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教体局贯彻落实教育部
<禁止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
课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体秘(2016)4号
各县区教体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宿州市教体局贯彻落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宿州市教体局
2016年1月5日
宿州市教体局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深化教体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科所(教研室)以及上述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学校或在职教师以中小学生和幼儿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和额外报酬为目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在校内外进行教学辅导或受托代管并获取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本人在校内外进行课外教学或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二)组织、推荐、诱导中小学生参加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三)参加社会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有偿补课;
(四)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生源信息并获取报酬的;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有偿补课:
1、违规组织、要求学生集体补课或参加有偿补课(含在补课开始时不收费,在补课结束后或学期末收费的);
2、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场地、设施或学生的;
3、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的;
4、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或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中小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或管理不力,本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获省、市级示范学校称号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消称号。
(二)对查实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或本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年内被发现并查实两起以上的(含两起),或者被发现并查实但不及时按规定处理的中小学校,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取消校长年度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调离校长岗位或予纪律处分。
(三)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一律退回违规所得,记入教师个人信用档案,作为师德考核、年度考核、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并视其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学校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各县、区教体局和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把落实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作为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利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要健全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在教师聘用合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以及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开展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全体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各县、区教体局和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进行监督。要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