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1】 【点击量:


学籍管理领导小组

 

     长:潘明志 尹成新

   长:李  

     员:谢庆久                

            邢祥伟    徐伟健        王胜印

刘銮静              李苗苗

学籍管理员:马      陈宁辰

 

 

 

 

 

 

学籍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学籍管理人员在教务处主任及副主任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学籍管理员负责。

①学生学籍材料的收集、统计、整理,学生档案的建立、特别是入学新生和转入插班学生的建档工作,各种学籍报表的填报工作。

②办理学生转学、退学、休学等手续。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办理新、老生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发放学生证,办理学生休、复、转、退学手续,整理学籍管理档案,办理毕业生有关学籍材料、毕业证书的验章工作及毕业生离校手续;做好学生补考和升留级工作。

③做好升学报考等政策的宣传、引导、咨询工作,为学生做好报考的相关基础性服务工作。

④协助教务处相关的其他文员工作。

3.学籍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籍工作的各种政策、指示和要求,做到及时、完整、准确,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积极推进学籍工作的信息化,为学籍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而努力。

5.完成学校领导及教务处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对其负责。

 

 

 

 

学籍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为确保我校“学籍系统”安全运行和数据使用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技[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3号)和省市县相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系统及学籍信息安全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

加强学籍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不外泄,确保学籍系统平稳安全运行,学籍数据各应用环节安全。学校加强制度建设,全面落实责任,完善防护措施,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安全防范工作能力,努力把安全风险降至最低最小。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负责机制

按照“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籍管理、使用人员的安全责任。成立“灵璧县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主要负责人。

三、制订“灵璧县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落实专人专机专用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各方面的责任,其它人员未经分管领导和学籍管理员的许可不得使用专用计算机和学籍管理系统。以确保学籍系统的安全。

四、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强化学籍信息使用管理,学籍信息除学校使用外,其它单位需要使用,必须查验单位介绍信,前来调取人员身份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管理员方可外借学籍信息,并要求对方不得再传他人使用,使用后及时消毁,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学生家长前来查阅自己孩子的学籍信息,要查验其身份证,否则不予受理。

五、加强纸质学籍档案的管理

纸质学籍档案或有关学生信息,要妥善保管,不得外传。

六、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教育

学校选拔责任心强,法制观念、职业操守强、专业技术过硬的教师担任学籍管理员,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员的素质,保持学籍管理员队伍的稳定。

七、做好账号管理与密码保护工作

学籍管理系统中不同用户角色承担相应的责任,账号分别独立。学校账号和密码由学校管理员一人设定,密码要定期更换。管理员要常对电脑进行维护,做好病毒与木马防护工作。管理员和班主任将自己的账号密码交由其他人使用,造成学籍信息泄露的,相关账号使用者应负同等责任。

 

 

 

 

 

 

 

学籍管理制度

一、新生学籍建立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经由年级组和班主任向学校教务处及时提供经学生本人、班主任签字确认的具有学生完整准确信息的《学生学籍信息采集表》和初中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复印件等材料,经学校审核后上报县、市教育主管主部门审批后为学生办理学籍。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通过学生系统建立的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基本信息一致。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档案纳入学生系统管理。

二、转学

中职学校之间转学,要求学制相同的中职学校在入学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学;由普通高中转入中职学校,需在中职学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年;在中职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转学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交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转出(入)学校、教育局审批盖章同意的完整规范填写的转学申请表。

三、转专业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四、休学复学

休学复学的,要提交由学生本人、家长签字的完整规范填写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生因病必须休学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因依法服兵役的学生必须提交休学申请及入伍证明,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服兵役结束后必须于一年内按完整学年返校,未提交休学申请或未按时返校就读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结束后应申请复学。休学时间在一个学期内的,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应到下一年级就读。

五、退学及注销学籍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校做退学处理,并在30日内注销学籍: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流失生

以上3、4两项,要由班主任上报经年级组确认的纸质材料及佐证材料;流失生实行班主任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上报。流失不报的,学校将追究班主任、年级组责任。

六、处分

因学生违反法律、校规校纪被学校被处开除学籍处分应注销学籍,其他处分如实记入学生档案。处分以学校布告为准,由政教处负责提供学校布告及学生信息。

办理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完整规范填写申请表格,并纸质表格交信息处理室,然后在学籍网提交申请。

七、毕业

学生修完学业达到相关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办理:班主任要组织学生要核实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信息。学生本人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书上照片,应为近期同底免冠2寸证件照片(白底或蓝底)。

毕业证发放:本着办证与发证分离原则,具体由教务处安排。办证人员在转交毕业证时同时提供花名册,办证人员和证件发放人员双方在花名册上签字,双方都留存。毕业证可以由班主任统一领取并签字,学生本人领取的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并签字,学生委托其监护人代领的要出示学生和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教务处并复印并由监护人在复印件上签署说明,复印件教务处留存。

八、基础信息变更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个人基础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灵璧县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学校修改信息后及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九、相关证明的出据

1.在校生证明的出据

学生因办理户籍、贫困证明、入伍等原因需要教务处提供在校生证明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在《在校生证明出据登记表》上签字后,教务处方可开据在校生证明。

2.学历证明的出据

因毕业证丢失等原因,确需学历证明的,经教务处查实后出据;未毕业或中途退学的,只得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情况,出据写实性证明。

 

 

 

 

 

 

 

 

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需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及电子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教职成〔20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学籍电子注册的实施主体,应用学生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对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学校应明确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及学籍管理员。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教务处和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经由年级组和班主任向学校教务处提供办理学籍的学生信息和初中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复印件等材料,经学校审核后上报县、市教育主管主部门审批后为学生办理学籍。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通过学生系统建立的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基本信息一致。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档案纳入学生系统管理。

学生终止学业离校后,学籍档案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学生所学习、工作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当年录取新生名册和验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资料。

第五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要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资料和学生学籍档案。

在校生学籍电子信息维护内容包括:新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含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开除、注销、复学、死亡、失踪、转专业等)和学生信息变更等。学生中途退学的,年级组和班主任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上报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在纸质材料上有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签字,以便教务处对学生学籍电子档案进行信息变更。

第六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国家和省级学生系统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七条  无法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学生身份证、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等证明材料,经年级组核准通过且无争议的学生予以注册;对重复注册且双方学籍主管部门都核准通过的,由实际就读学校出具报告及佐证材料,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经学生系统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初中及以上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的学生,直接接续初中毕业及以上学籍电子档案,并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

第十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本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电子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每学期要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年级组和班主任要在每学期开学2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供学生注册信息,教务处都要对学生电子学籍进行维护。在校生每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在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未按期到校注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籍注销。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不得同时注册和拥有多个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为同一学生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注册学生学籍。

第十五条  取得学籍并在学生系统中成功注册的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面向初中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力的城乡劳动者。学制为1年。

第十八条  全日制、非全日制中职学校新生统一使用学生系统进行学籍注册、管理。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办理程序如下:

(一)中职学校之间转学。学生本人需提交由学生本人、家长签字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分管副校长签字,转入年级组同意接入签字后,交教务处办理转学手续。

(二)由普通高中转入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职学校,但在中职学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年。学生本人需提交由学生本人、家长签字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出普通高中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籍表及学籍转出证明后,经学校分管副校长签字,转入年级组同意接入签字后,交教务处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中职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二十二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办结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需学生本人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有家长签署意见,经班主任、年级组长签字同意后交教务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需学生本人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入伍证明。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服兵役结束后必须于一年内按完整学年返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入伍而未向学校申请休学的,学校不予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结束后应申请复学。休学时间在一个学期内的,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应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通过学生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做复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主动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分管副校长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本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并在30日内注销学籍: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以上3、4两项,要由班主任上报经年级组确认的纸质材料及佐证材料;流失生实行班主任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上报。流失不报的,学校将追究班主任、年级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凭相关证明通过学生系统报本级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教育主管部门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个人基础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修改信息后及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以及信息变更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对非全日制学生的教学组织,可适应学习特点和工作特点,实行灵活学习形式,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并将考试、考查结果及时、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另行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记载进学生系统。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并将学生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开除学籍学生应由学校政教处向教务处提供有学校或政教处盖章的被开除学生的班级、姓名、身份证号或学籍号等信息的纸质材料。由教务处在学籍系统中办理相关手续。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一)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三)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办理 班主任要组织学生要核实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信息。

学生本人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书上照片,应为近期同底免冠2寸证件照片(白底或蓝底)。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发放  本着办证与发证分离原则,由教务处安排。办证人员在转交毕业证时同时提供花名册,办证人员和证件发放人员双方在花名册上签字,双方都留存。毕业证可以由班主任统一领取并签字,学生本人领取的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并签字,学生委托其监护人代领的要出示学生和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教务处并复印并由监护人在复印件上签署说明,复印件教务处留存。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在校生证明:学生因办理户籍、贫困证明、入伍等原因需要教务处提供在校生证明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在登记表上签字后,教务处方可出据在校生证明。

学历证明的出据:因毕业证丢失等原因,确需学历证明的,经教务处查实后出据;未毕业或中途退学的,只得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情况,出据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硬件保障条件,完善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管理责任。要结合学生系统建设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学生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费。

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须为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有关规范要求,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学校要及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跟进做好新进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衔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要求使用学生系统,每学期须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要依据学生系统,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性服务。学生因办理户籍、贫困证明、入伍等原因需要教务处提供在校生证明或查询本人学籍电子档案,由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班主任证明。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如有需要查阅学生学籍信息,须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办学资质清查、不具备办学条件却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开展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的;

(二)为不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的;

(三)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四)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五)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的;

(六)为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中职学生学籍的;

(七)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注册双重学籍的;

(八)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九)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

(十)不及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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