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职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指示精神,本着内容全面、客观,程序科学、规范,关注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的原则,借鉴兄弟学校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校课改实际及学生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生综合素质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
( 一 ) 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l.组成:
组 长: 杨耀海
副组长: 王凤华 马道章 李浩
成 员: 谢庆久 马峰 娄可成 赵芳 高明贤 陈星
2.主要职责:
制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 二 ) 成立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
l.组成:
组长:各班班主任
成员:任课老师四人,学生五人 ( 必须要有体育委员、文娱委员、班长 )
2.主要职责:
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的基础上,具体评价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评价内容 及基本要求
( 一)评价内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
(二)基本要求:
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 , 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 , 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 , 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 , 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 , 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 , 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学生成长记录袋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之一,由学生具体提供和记录能够反映学生学习生活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娱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与评价等。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总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其他有价值的材料。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四、评价标准
各项指标按三级评分。凡比较符合标准者可得 3 分,基本符合标准者可得 2 分,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则得 1 分。
l.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合格和不合格。
指标均分达 2 分者,评为合格。
凡有突出问题,指标均分不达 2 分者,则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评等第,但要如实记载突出问题。
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要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表现”栏中。
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 A 、 B 、 C 、 D 四级。
指标均分超过 2 分评定为 B , 2 分评定为 c ,不达 2 分则评为 D ;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能提供明确证明材料的 ( 以附件形式提供 ) ,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 A 。
凡得 A 等第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例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 A :研究性学习成绩突出,得到社会公认或权威部门认可;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 A :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参加省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市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的主力队员;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 A :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参加省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 ( 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 ;参加市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 ( 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 ;其他。
3.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评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突出问题”是指学生在学期中受到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道德品质方面不评等第:
①有偷窃、诈骗行为,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有流氓行为,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其他各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者。
(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公民素养方面不评等第:
①经常性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严重破坏公共财物,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参与赌博,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④看或传播色情书刊、光盘等,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⑤考试舞弊,无故旷课,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交流与合作方面不评等第:
①参与打架,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违反手机、小灵通使用规定,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擅自校外留宿或将校外人员带到学生宿舍就寝,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④不听从教师教诲,无理取闹,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评价程序
综合素质评价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评价程序。
1.学生自评。每个学生在学期末和毕业前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给自己打出等第。
2.同伴互评。每个班级以小组为单位,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小组互评,为小组每个成员打出等第。
3.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在学生自评和互评的基础上,任课老师或班主任老师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及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及能力,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等四个方面内容的评定由班主任老师负责,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分别由体育老师和艺术老师负责评定。
4.学校审定及通知或公示结果。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位学生六方面的素质评定给与审核,并在学期末和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将评价表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评价内容得 A 等第的学生在校园内公示 15 日以上。
5.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 7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6.评价结果由班主任统一记入全省学生使用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并在六个学期表的基础上形成高中三年的总表。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在综合高中阶段各学期的评价结果 ( 高一、高二、高三各占 30 %、 30 %、 40 % ) 的基础上确定,所有评价均纳入学生成长记录袋,并向全校公示。对公示中产生异议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应及时予以复议,并给出最终评价结果。
六、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